試驗步驟:
1.將預處理過的試樣取出,把表面起毛或簇絨的試樣平放在平整的臺面上,用符合4.2.5規定的金屬梳在起毛面上沿絨毛相反方向梳兩次。
2.在燃氣燈的空氣進口關閉狀態下點燃燃氣燈,將火焰按火焰高度標志板調整,使火焰高度為38mm。在開始試驗前,火焰應在此狀態下至少穩定地燃燒1min,然后熄滅。
3.將試樣暴露面朝下裝入試樣支架。安裝試樣使其兩邊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,自由端與U形支架開口對齊。當試樣寬度不足,U形支架不能夾住試樣,或試樣自由端柔軟和易彎曲會造成不穩定燃燒時,才將試樣放在帶耐熱金屬線的試樣支架上進行燃燒試驗。
4.將試樣支架推進燃燒箱,試樣放在燃燒箱中央,置于水平位置。在燃氣燈空氣進口關閉狀態下點燃燃氣燈,并使火焰高度為38mm,使試樣自由端處于火焰中引燃15s,然后熄掉火焰(關閉燃氣燈閥門)。
5.火焰從試樣自由端起向前燃燒,在傳播火焰根部通過標線的瞬間開始計時。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面的火焰傳播情況,計時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面為準。
6.當火焰達到第二標線或者火焰達到第二標線前熄滅時,同時停止計時,計時也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面為準。若火焰在達到第二標線之前熄滅,則測量從標線起到火焰熄滅時的燃燒距離。燃燒距離是指試樣表面或內部已經燒損部分的長度。
7.如果試樣的非暴露面經過切割,則應以暴露面的火焰傳播速度為準進行計時。
8.燃燒速度的要求不適用于切割試樣所形成的表面。
9.如果從計時開始,試樣長時間緩慢燃燒,則可以在試驗計時20min時中止試驗,并記錄燃燒時間及燃燒距離。